- 考生需於規定時間,攜帶到考証明及國民身分證入場,未到考試時間,不得先行入場。
- 考生入場後,應按照編定座號入座,遲到逾十分鐘者,即不准入場;考試開始後二十分鐘內,考生不得提早交卷離開考場。
- 試卷上之座號與桌上之號碼及到考証明上座號相同,如有不符,應即請在場監試人員查明。
- 考生除規定必用之文具外,不得攜帶書籍、紙張、發聲設備等無關之物品入場應試,亦不得攜帶電子字典、個人數位助理(PDA)、筆記型電腦等入場應試,違者該科不予計分。(主要物品置放教室內前後)
- 考生是否可以攜帶計算機入場,概依試卷上之規定。考生需自備計算機,並只得使用簡單型或工程用計算機,不得使用可撰寫程式之計算機,違者該科不予計分。
- 通訊設備(呼叫器、行動電話等)於考試期間不得使用,且必須關機,違者該科不予計分。
- 考生應將到考証明及國民身分證放在考桌左上角,以便查驗,考生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證件混入試場應試,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。
- 考試試卷需用鋼筆或原子筆繕寫。
- 考生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,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,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。
- 考生不得有交談、互借、偷看、抄襲、夾帶等舞弊情事,違者勒令退出試場,並取消考試資格。
- 試卷及到考証明不得書寫與試題無關之任何文字,違者試卷作廢。
- 考生提前交卷時,應將答案卷與試題卷一併親自交給監試人員驗收,不得將試卷放在桌上,自行離開,違者該科不予計分。
- 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終了鈴(鐘)聲開始響起時,應即停止作答,靜坐原位,等候監試人員收取試卷並清點無誤後,始得離場。
- 考生不得將試卷攜出場外,違者該科不予計分,監試人員有權追蹤並收回該試卷。
- 每科試卷限用一份,不得要求加發。
- 考生不得在試場內抽煙或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人作答,違者即請其出場,該科不予計分;拒不出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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